导读:出生时被发现“左脚缺失”(左脚脚踝以下没有任何部分)
经过三轮审理,南海法院于8日下午公开宣判一审判决,判决原告南海区妇幼保健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88549.4元,并支付被告精神损失费3万元,共计118549.4元。

为了解医院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错误比例,南海法院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审判中心对医疗过错进行了判决。判断意见显示,B超检查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检测出所有的胎儿异常情况。广东省卫生厅《产科超声技术指南(试行)》没有规定胎儿四肢末端的诊断要求。因此,医院在超声检查时未能及时诊断出胎儿左足缺失并没有违反医疗卫生部门的规定,但医生有权未能有效行使通知和告知胎儿的权利关于可能的远端肢体缺陷。医疗事故行为。鉴于原告上述医疗过失行为,建议责任参与率为10%-20%。孩子左脚缺失是由于孩子自身发育异常造成的。足部缺失并不是终止妊娠的绝对医学指征。缺足孩子的出生与医生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经过三轮公开审理,南海法院一审采纳了南方医科大学司法裁判中心出具的《医疗过错认定意见》的过错认定和拟定的责任级别,评估了三被告的伤残赔偿等损失。以及假肢安装费共计442747元。原告承担20%的赔偿义务,即88,549.4元,并从被告处获得精神损失赔偿金3万元,共计118,549.4元。其中,假肢安装费计算至被告婴儿70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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